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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案例分析.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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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案例分析作者:靳万一(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明审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配合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培训学****笔者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1993]83 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国税发[2010]40 号) 相关规定,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号, 以下简称“ 15 号公告”) 规定,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整理编印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通过案例,说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供同业人士参考。【案例一】 2016 年6月5日,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 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 计入固定资产, 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 20日, 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100 万元,销售价 10000 万元,价税合计 11100 万元。根据 15 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 该纳税人 110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 将在本期( 2016 年6月) 抵扣 660 万元, 剩余的 40% 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 2017 年6 月)抵扣 440 万元。 1、 2016 年6 月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办公大楼 100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660 万元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11100 万元 2、 2017 年6 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440 万元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40 万元【案例二】 2016 年6月5 日,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245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 30 万元、销售服务额 215 万元。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假定 1 、该批货物及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则根据 15 公告第三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0 万元的 60% 进项税额 18 万元在 2016 年6 月抵扣, 40% 进项税额 12 万元于 2017 年6 月抵扣。 2 1、 2016 年6月5 日的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某项新建不动产 215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8 万元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 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45 万元 2、 2017 年6 月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12 万元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 万元假定 2 、该批货物及服务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则根据 15 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按照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购进的该部分货物及服务成本未计入不动产原值( 不动产原值, 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则该项购进货物及服务进项税额可于当期全部抵扣。借:原材料等科目 215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30 万元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45 万元 2 、如果购进的该部分货物及服务成本计入不动产原值,那么仍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 购进该部分货物及服务成本未达到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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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