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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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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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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
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
(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
(三)校长聘任与解聘;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
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 〔或者设立监事〕,其成员为 人。监事的
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 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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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本校财务 ;
(二)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三)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 3 名以上中共党员时,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
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的 ;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
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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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学校校长
第二十七条 本校校长为 ,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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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