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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标准-家庭旅馆消防技术规程(doc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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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5-05-01实施
2005-03-29发 布
家庭旅馆消防技术规程
DB46/ 43—2005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
ICS
C 82
备案号:16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家庭旅馆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m。
单体式家庭旅馆其旅馆用房应设在5层及5层以下,其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 m2。
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内严禁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的餐饮、美容美发等辅助功能用房,应设在首层或二层,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4层及4层以上的单体式家庭旅馆不应设置采光通风用的天井。当必须设置时,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天井的截面面积不应小于5 m2。
与天井及天井内廊相连通房间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天井周围不应存在可、易燃材料。
家庭旅馆正立面上不应安装影响疏散和火灾扑救的防盗网。
单出口家庭旅馆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和非单出口家庭旅馆的内部装修按现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标准?执行。
家庭旅馆内设的热水器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供热燃料。
单体式家庭旅馆所在的主体建筑的平安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平安出口,但其楼梯间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的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楼梯疏散宽度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标准?:
不超过5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300 m2,每层人数不超过25人,且楼梯间应直通至平屋顶。
不超过7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 m2,每层人数不超过15人,且楼梯间应直通至平屋顶。
当设置封闭楼梯间确有困难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但每层的房间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4层及4层以上的单出口单体式家庭旅馆应在屋顶至少设置2个简易式缓降器,且应采取防腐保护措施。
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其所在的建筑必须依法通过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和验收。
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其原户门应保存为公共疏散门,不得占用、堵塞,不得分隔到房间内。
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严禁在楼板上开设楼梯等洞口。
附设在多、高层住宅楼内的家庭旅馆,不应占用所在住宅楼的公共使用区域。
当家庭旅馆附设在多层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 m2;
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2 m;
附设在单元式住宅楼内时,连通的单元不应超过2个。
当家庭旅馆附设在高层单元式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单元间的隔墙严禁开设门、窗、洞口;
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 m。
当家庭旅馆附设在高层塔式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m2;
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户门的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 m;
当家庭旅馆附设在跃廊式住宅楼局部楼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户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不应改变原设计报建批准的分套平面布置。
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内附设的家庭旅馆严禁改变原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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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