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书原委算不算劳动合同
在一般状况下,向某人颁发聘任书是一件正式的、很肃穆和庄重的事。颁发聘任书,意味着对某人的承认和信任。但在山东省临沂市,前不久却发生了一起企业颁发聘任书算不算公司行为已违约
面对公司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的要求,刘某认为这是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而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公司则以聘任书不是劳动合同、与刘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刘某与公司就聘任书是否算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自己是否应当享受相关待遇争吵不下。
4月6日,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刘某称,公司虽然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聘任书已经明确规定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以及违约责任,公司在聘任书未到期的时候无故解除聘用关系,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刘某要求公司接着履行聘任书规定的聘用期限,按时支付聘任书中规定的待遇,或者支付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
该公司则辩称,当时与刘某只是签订了聘任书,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须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在实际工作中未能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营销任务,干脆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应当担当由此带来的损失。因此,公司没有必要支付违约金,不追加刘某的`责任已属照看。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认为,刘某高校毕业后应聘到公司从事市场营销工作。工作期间,刘某根据公司的支配主要从事产品推销工作。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刘某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虽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聘任书基本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公司与刘某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公司,该聘任书应视同为劳动合同。公司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工作业绩一般,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但并不是刘某主观造成的,不存在违约的事实,公司应当根据当时的约定支付单方面解聘的违约金。
5月9日,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终止执行聘任书;公司向刘某支付违约金6800元、经济补偿金1200元。
聘书与合同有啥区分
本案虽已结束,但该公司以聘任书替代劳动合同,进而躲避法定义务的做法,应引起企业依法从事管理的思索。
聘任书是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聘任书沒有详细的格式要求,但一般应当写明被聘任者的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限等内容。由于聘任书是企业单方面制作的文书,是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颁发的文件,内容特别简洁,一般不涉及双方详细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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