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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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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信用社 (银行) 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业务竞争力,
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 、 《担保法》 、 《物权法》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信用社 (银行) 金融机构小企业信贷业务竞争力,
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 、 《担保法》 、 《物权法》等
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是指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期,具有一定
规模,
财务制度相对健全, 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优质小企业提供的综合授信
业务,在授信额度及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办理贷款、承兑、保函
等表内外综合授信业务。
第三条 “”实行“统一授信,分批使用,余额控制,动态调整”的

理方式。
第四条 “” 业务通过标准的业务流程、 简化的操作程序、 多样的融 资
产品, 满足企业不同的金融需求, 同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提供授信额
度,给予企业全程持续支持。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连续经营时间达3 年以上,资产总额在500

4000 万元(含)且连续两年盈利、销售收入逐年增长的企业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的申请客户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成长性好,发展潜力
大;
(二)企业证照齐全,持有有效的贷款卡;
(三)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历史,在信用社(银
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借款用以自身生产、经营资金需要;
(五)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 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 现金流量、 评级结果确定综合授信
额度,一般不超过500 万元。
第八条 “”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额度内每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一年。
第九条对于 “” 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利率, 各行社可按照贷款利 率
定价办法结合实际确定相对差别利率,可适当优惠。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方式为下列的一种或几种方式的组合。
(一)质押。质押物主要为存单、国家债券、银行承兑汇票、金融债
券、存货、仓单、股权、保单、应收账款等;
(二)抵押。以易变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厂房、门面房和商住
房等不动 产为主,以通用设备抵押的,抵押率不高于 50%;
(三)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必须具备担保能力,由专业担保公司提
供保证 的,担保机构必须与行社签订合作协议;
(四)对评级结果AA 级(含)以上的客户,有效担保不足的,可给
予适度的信用敞口。
第十一条各行社可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
第五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受理。客户部门为业务受理部门,客户经理在确认客户具
备该项业
务的条件后,受理客户申请,客户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评级。依据《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信用等级评
定暂行办法》进行评级。
第十四条授信。按照《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小企业授信管理暂
行办法》的程序和方法,结合申请人的经营规模、现金流量、评级
结果及可能提供的担保情 况进行综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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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