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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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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 、《支付结算办法》 等开立保证金
专户,存入相应保证金数额,客户应作出到期无条件付款的承诺。
第三章审查、审批和承兑
第十二条 承兑申请人开信用社(部)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申 请,并对承兑申请人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㈠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㈡该笔业务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㈢该笔业务是否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㈣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近两年是否有不良记录;
㈤承兑申请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信贷人员对承兑申请人财务数据和承兑风险进行分 析,审查同意后,撰写审查报告并填制好各种表格和审批表,报本信 用社(部)贷款审查委员会会办研究。
第十四条 基层社全办研究同意后,应及时将《银行承兑汇票申 请审批书》、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报告等按审批权限分别报联社 资金营运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经联社资金营运部、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 后,由联社资金营运部门登记台帐,在《银行承兑汇票申请审批书》 上签署审批意见后,传递到承兑申请人开户信用社(部)。承兑申请 人开户信用社(部)根据审批意见与承兑申请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 基层社(部)将相关资料传递到联社营业部。
第十六条联社营业部收到资金营运部门书面通知和承兑申请
人开户信用社(部)相关材料后,对《银行承兑协议》 、商品交易合
同复印件、保证金是否办理冻结手续和汇票中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
承兑申请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承兑申请人是否在开户信用社
(部) 开立存款账户等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
费,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承兑手续。
第十七条 联社营业部办理承兑后,应于当日将承兑情况准确记
入有关科目。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 承兑申请人缴存的保证金应在“ 2511 保证金 ”科目
下单独设立专户核算。
第十九条保征金专户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用于支付对应到期的
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
间相互挪用等行为;不得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联社营业部设立台帐和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将到期的
承兑汇票款项,从信用社(部)存入联社款项中直接解付。
第二十一条联社应派专人进行管理,设立台帐及时查看汇票的
到期情况, 对将要到期的承兑汇票主动办理付款手续, 同时应于到期
日前 10 日向出票人发出催付通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应在联社对客户年度
授信总额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联社营业部应在表外科目设立“承兑汇票”专户,
核算承兑申请人保证金的有价凭证。
第二十四条 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未使用已承兑 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 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按信贷原则进行管理。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贴 现、转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管理,认真做好“三查”工作,严格 把关。经审查合格的,应按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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