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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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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发电厂
女职工权益保护






二○一三年二月八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一、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和《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经厂工会代表全体女职工与电厂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本合同。
二、电厂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对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对女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调动和发挥广大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电厂积极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工作,建立健全女职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年度表彰奖励所需经费,行政要提供资金保证,工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尘埃提供必要的经费。
四、工会女职工组织要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水平。为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建功立业。
五、广大女职工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努力学政治、学技术、学业务、精业敬业、尽心尽责、积极进取,争当“四有”职工。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六、本单位在公开招聘人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
七、本单位与本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八、本单位及各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期、哺乳期等情况,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末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
本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
九、本单位及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安排单亲带孩子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待岗。
本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严格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执行。
十一、女职工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十二、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怀孕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三)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十三、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其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
(三)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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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nvliz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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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