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我局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留住人才的长效机制,增强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局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兼顾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原则。
(四)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
(六)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
实施范围及其他
第四条企业年金实施范围为局属各单位。
第五条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
。初次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的条件:总部合并报表连续三年盈利,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后,若财务合并报表出现亏损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则可暂停局总部职工下一年度年金企业缴费。待经营状况好转并开始盈利后,可恢复缴费义务。
。初次建立和实施企业年金的条件:报表(合并报表)盈利并完成局下达的上缴指标。局下属公司出现亏损或未完成局下达的上缴指标的,可暂停下一年度企业缴费,待经营状况好转并开始盈利后,可恢复缴费义务。
(二)具备较强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不应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不应影响到各单位的整体竞争能力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三)基本养老保险规范、民主制度健全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局属各单位将分步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自愿加入年金计划:
(一)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试用期已满,并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二)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条件的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须提出书面申请。
本计划实行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参加本计划,仍按企业原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
第八条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退出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和程序。
(一)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自愿退出本计划,退出时须向企业提交经过本人签章的书面退出资料;企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该参加职工退出事项。
(二)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视为退出本计划。
(三)退出企业年金计划后1年内不得再申请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九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权利:
(一)符合条件的职工享有参加和退出计划的权利;
(二)了解公司为其缴费的额度和规定,并享有职工本人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三)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享有个人账户资金的领取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参加企业年金职工的义务:
(一)授权企业从工资中按时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二)授权企业委托本计划的受托人对其个人账户资产进行管理;
(三)如实向企业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提供建立年金计划所需的信息资料,当发生与企业年金有关的个人信息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公司或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十一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年缴费基数
(一)企业年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的工资总额;职工个人年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数。
(二)年缴费基数的核定时间与基本养老保险核定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缴费比例
(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初期,企业缴费比例为5%,企业缴费比例可随国家政策和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进行调整。
(二)个人缴费比例为3%。
第十四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企业缴费包括基本缴费、补偿(激励)缴费。
(一)基本缴费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计提,原则上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4%划入个人账户,余额划入企业公共账户。
(二)补偿(激励)缴费按照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计提,划入企业公共账户,用于激励对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职工。
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分为“中人”和“新人”。
“中人”是指自局实施企业年金起10年(含)内退休的职工。“新人”是指自局实施企业年金起10年后退休的职工。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后退休的人员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性质的福利项目。
第十五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各单位按月缴纳企业年金,并按照规定时间直接划入年金专户。
第十六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一)企业在上年度出现亏损和关、停、并
中建二局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