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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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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讲稿) 论文摘要: 劳动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也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其在劳动法中占据核心的地位。《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但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又因缺乏书面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反映了我国劳动合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 因此, 我们必须在立法中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并实行劳动合同申报与登记制度, 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我国一种法定的重要的劳动合同, 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取决于劳动者是否符合一定条件。但在实践中有些我们无法回避, 建议在今后的劳动合同立法中, 对从事高温、辐射、腐蚀等对身体有较大的特殊行业或 40 岁以上的劳动者规定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三种情况, 本文重点介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认为应在立法上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问题, 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时间长短等情况区别对待, 从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关键词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试用期权利义务朱小姐应聘进入甲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4 年6月1 日至 2005 年8月 31日), 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 2004 年6月1 日至 2004 年8月 31 日,试用期工资 3200 元, 转正以后岗位工资 3200 元, 考核工资 800 元。 2004 年8 月 31 日,也就是试用期的最后一天,朱小姐因突患急性肠胃炎去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了一天的病假单。 2004 年9月1 日,也就是试用期结束转正后的第一天, 朱小姐照常去公司上班, 却收到了公司的《试用期终止合同通知》,落款为 2004 年8月 31 日。后经法院审理认为,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负有法定的举证义务, 即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而甲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次,甲公司以朱小姐 8月 31 日未到公司上班为由,解释为何在劳动关系转正后通知朱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不能成立。我通过这个案例分析一下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如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我们自己就要明白到底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所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即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过要注意的是, 很多用人单位欺负刚毕业的学生不懂, 所以有时候虽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却并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时, 我们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即是违法。下面,我从五个方面分析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首先,我们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书面合同。而且作为劳动者本身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 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时, 就有了法律依据。我们要尽量避免签订“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等。如果没有书面合同, 在发生劳动争议, 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诉之法院时, 用人单位经常会直接否认与劳动者建立过劳动关系。这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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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mh90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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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