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减除费用标准提至 3500 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我
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减除费用标准由 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
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修改为: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 15000 元的 5 0
2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30 9750
7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
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减除费用标准由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我国工薪收入者的纳
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 28%下降到约 %,纳税人数由约 8400 万人减至约 2400 万人,
约 6000 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某员工 2011 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 元,
缴存比例为 12%,2011 年 9 月份工资 元(不含单位为个人缴纳的不超税法规定限额的“三
费一金”)。其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个人社保缴费+公积金缴费)-费用减除标准,其应纳税额
= 元- 元*(1-养老金保险 8%-医疗保险 2%-失业保险 1%-住房公积 12%)-3500 元
=0 元。则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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