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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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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根据《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韶府[2010]7 2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奖励范围(一)历年对象: 第一类,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 1980 年2月2 日至 2008 年 12月 31 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 5% (按工资 100% 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 、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第二类,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 1980 年2月2 日至 2008 年 12月 31 日间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 、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 、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3 、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二)新增对象: 指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 2009 年1月1 日起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中, 2008 年 12月 31 日之前办结退休手续,但 2009 年1月1 日之后方才达到男性满 60 周岁、女性满 55 周岁的即提前退休的人员, 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奖励的纳入本方案奖励范围。新增对象仅限于独生子女父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 粤常法函[2009]101 号) 精神,“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子女数的认定,以子女同时存活过为准计算生育子女数。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 不适用本方案,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粤人口计生委[2009]21 号)规定给予特别扶助。二、奖励金的申请和受理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本人按以下途径申请: (一)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向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申请; (二)办理退休时的企业现正常运作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向该企业申请; (三)无单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申请; (四)属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企业已不存在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五)各驻雄单位职工,向办理退休时所在单位申请;驻雄户籍挂靠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六)夫妻双方的户籍同在南雄市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七) 历年对象退休时未享受奖励, 现已死亡的, 由其配偶或子女( 简称代领人, 下同)代为申请。三、申请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一) 申请人申请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时, 需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待证; 3 、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4 、免冠( 1 寸)近照 3 张(红底彩照); 5 、属单位职工的还需提交退休证; 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姓名的首页及申请人夫妇双方、独生子女的当页,如独生子女已迁出,复印独生子女户主名字的首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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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