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doc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试行)一、为加强机关纪律, 规范考勤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特制定本规定。二、秘书长请假 1天, 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 1 天(指病、事假) ,须秘书长批准;请假 2—3 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 并送秘书长处备案。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 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 1—2 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 3 天以上, 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 并送秘书长处备案。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 1—3 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 4天以上, 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 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