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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城际特种应发工资,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如遇休假日或休息日,可视情延迟或提前支付,但最多不超过10日。
3、乙方的津贴、补贴、奖金确实定和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并依据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其中个人缴纳局部,甲方按规定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待遇及医疗补助费发放,均按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执行。
3、甲方可根据社会经济增长水平和自身开展状况适时调整整体薪酬水平、完善员工福利制度。六、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件
1、乙方在工作期间或利用甲方资源所取得的技术开发成果、创新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甲方。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效劳期协议,约定效劳期,乙方违反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向甲方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3、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专用技术、技术诀窍、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和经营信息〔管理诀窍、客户、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乙方须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不得用于个人谋利或者帮助他人谋利。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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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从事与甲方业务有竞争关系的活动。如乙方所从事岗位甲方要求签订**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时,乙方同意签订。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4、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
5、工伤职工、患职业病职工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6、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7、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经济赔偿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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