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习笔记本人已过分享大家彩色字体重点记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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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个人学****笔记本人已过分享大家彩色字体重点记忆第六章公司法§ 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1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2) 仍应当经过验资机构验资 3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投资人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 )未按期募足股份 2 )发起人未按期( 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股东出资形式可: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可: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债权,其他公司的股权不可: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不可: 设定担保的财产§ 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 1) 非货币财产出资, 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只有当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才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事后贬值承担补足出资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不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除非, 当事人另有约定 3) 土地使用权 1. 以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比如掏钱支付土地出让金) 逾期,则认定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 以设定了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解除权利负担 4 -1)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法院责令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理权属变更手续支持 4-2)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注: ——别的股东没异议,则登记时就可以。别的股东有争议,要求实际交付的,则得是实际交付主张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公司所有, 原主算账恶意取得,原主收回, 未履义务 6) 以***、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不是要把出资再抽回来, 而是: 拍卖变卖, 处置股权 7) 以债权出资债转股 3 情形,满足其一: 1 )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 )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3) 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 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8) 以股权出资 1) 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已被质押①已被设立质权不得转让②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该批没批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2 )符合 4 条件的,已履行义务不符合 1,2,3 的→补正→逾期没补正→没全面履行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没评估→先评估→显著价低→没全面履行义务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未尽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 公司内部 1 )全面履行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后加入的股东不承担——资本充足责任是法定责任, 不因协议、章程而免除——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能诉讼时效抗辩 2 )股东权利合理限制: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3 )股东资格未履行出资义务——解除未全面履行——不解除——取消股东资格后, 这部分出资, 要么减资, 要么对内转让, 要么对外转让其他人 2. 对债权人 1 )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其他发起人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抽逃出资 1. 抽逃出资 3 情况 1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2. 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 )股东权利——合理限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 )股东资格抽逃“全部”出资——解除 3)“帮凶”的连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协助抽逃出资的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 4 )能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不能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前提是债权本身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不能诉讼时效抗辩§ 股东资格的认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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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