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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为中的催收要件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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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行为中的催收要件分析.doc恶意透支行为中的催收要件分析一、银行催收的次数和功效(一) 催收的次数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相较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经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规定, 司法解释显得更具合理性, 也更加符合实际情况。由此也可以看出, 刑法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适用情形、条件是严格而谨慎的, 充分考虑到持卡人和银行间的平等契约关系, 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宽限期期满前, 透支人能够偿还所欠款息的,刑法则不宜介入。“将一次催收扩展为两次催收,是银行部门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充分认识到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大等一系列原因导致的一次催收往往不能有效送达的必要性反应。对超过合理透支期限的持卡人两次催收,并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为了缩小犯罪圈而做的特别考虑, 有利于减轻透支人的法律风险, 同时也是催促透支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尽最大可能发挥两次催收的效用, 我们认为对《解释》中规定的催收应该作如下理解: 首先,发卡行必须对透支人做两次催收, 《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对《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恶意透支的完善莫过于此,这是对银行催收量的要求; 其次,两次催收必须是实质性的, 也即银行的催收行为必须送达透支人并由其受领, 其中有一个催收行为没有送达透支人并由其受领,都不能认为是符合《解释》本意的“两次催收”,这是对催收质的要求; 最后,两次催收的规定也符合对持卡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 的确有持卡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清偿透支款息, 但不属于《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持卡人在享有信用卡透支功能带来的便利同时, 也基于对银行的信赖, 相信发卡行会在透支期满后“提醒”其按时还款, 根据二者之间申请信用卡的协议这是发卡行应当履行的义务。当然按时还款也是持卡人的义务, 但是不能因为持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而抵消银行的两次催收义务。银行在持卡人超额、超限透支后只是对其进行催收, 而并不是立即诉诸于公权力以寻求救济, 也正是建立在对持卡人信赖的基础之上。(二) 催收的功效对催收这一问题, 民法和刑法强调的重点并不完全相同: 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催收是银行对透支人而为的催促其还款的民事行为, 银行根据持卡人在申请信用卡时与之签订的一纸协议, 在发生约定的透支事由并且超过合理期限时,充分享有催促持卡人还款的权利;而从刑法的视角来看,“经催收而拒不归还”是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要素, 是用来证明持卡人的行为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刑法在此强调的是银行催收的义务。对银行催收的功效,刑法学界持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公诉机关在追诉“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刑事犯罪时, 应当分别证明“持卡人超过规定数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和《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持卡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等六种情形之一; 另一种观点认为, 公诉机关只要证明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即可, 无需再证明银行有过催收行为就可以认定持卡人的透支行为为恶意透支。应当明确的是,银行按照法律和内部业务章程对持卡人催收后, 持卡人拒不归还的行为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所以我们认为, “经催收而拒不归还”可以作为“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实, 但不赞同以其取代对透支人恶意透支“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对此也有论者认为:“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主观要件,‘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过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 且数额较大’是其客观要件, 在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时, 这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将证明行为人客观要件的事实同时又作为证明其主观故意的证据, 则实质上取消了刑法对该犯罪主观要件上的要求,使‘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从故意型犯罪演变成严格责任型的犯罪。也就是说, 只要证明行为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过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 且数额较大’这一行为的存在, 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属于恶意透支, 从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样认定无疑背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滑向了‘客观归罪’的边缘。”《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足以认定透支人的“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也不需要以第三人是否为某种行为来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心态。因此,无论是从科学合理的角度,还是强调公诉机关证明责任的角度, 都应把“经催收而拒不归还”看作刑法规定的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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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