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标准全文〔2022最新版本〕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标准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标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其次十六条 具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顿执业或停业整顿惩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指责、公开责问未满一年的。
其次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供应的法律效劳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其次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居处、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供应的法律效劳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
其次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纳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大手段制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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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三节 律师传播
第三十一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展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传播。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传播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效劳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示意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展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拟传播。
第四章 律师与托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标准
第一节 托付代理关系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托付人就托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展协商,经协商达成相同后,由律师事务所与托付人签署托付协议。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学问,依照法律和托付协议完成托付事项,维护托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全部权依据法律规定、公允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托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
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托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托付事项。对托付人了解托付事项办理状况的要求,应当刚好赐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慎重保管托付人或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律师承受托付后,应当在托付人托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托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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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托付。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利用律师供应的效劳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托付人存心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托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托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
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行克制的困难、风险,应当刚好通知托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其次节 制止虚假承诺
第四十三条 律师依据托付人供应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展分析,向托付人提出分析性看法。
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看法未被接受,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三节 制止非法牟取托付人权益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供应法律效劳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托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托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托付他人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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