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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卖淫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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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卖淫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doc浅析对***场所中管理人员之定罪量刑一、相关罪名辨析(一) 组织***罪中组织行为的认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嫖娼的决定> 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解答》) 的规定,组织***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活动的行为。其中,招募、雇佣、强迫、容留是组织***罪的手段行为; 控制多人从事***活动是该罪的目的行为。显然, 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统一, 缺一不可, 手段行为同时也是强迫、引诱、容留***罪的实行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竞合关系。根据《解答》之规定, 在组织***犯罪活动中, 对被组织的人有引诱、容留***行为的, 一般可为组织行为所包含, 甚或作为组织***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 组织***罪与容留、引诱***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要从组织***罪的目的行为着手, 即控制多人从事***活动才是组织***罪的本质特征,也是与相似罪名区分之关键。但是,如何理解控制多人从事***活动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所谓控制他人***隐含着带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就是对***人员人身的强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控制他人***并非意味着***人员人身失去自由, 而是对***活动进行控制。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主要理由是: 其一,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强迫***罪和组织***罪两个罪名, 且法定刑相同, 如果认为组织***罪也是对***人员人身自由的控制,意味着两个罪名的实行行为完全相同, 就没有分别规定之必要。其二, 组织***罪的手段行为并不限于强迫, 而只有强迫才带有人身自由限制之含义, 如果将控制多人***理解为控制***人员的人身自由,则不能囊括组织***罪的所有手段行为。控制他人***的具体含义需要从组织性和控制性两个层面进行理解。所谓组织性, 是指组织***罪中存在相对稳定的***团体, 保持有一定数量的管理、服务人员和***人员从事***活动, 行为人之间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如有相应人员分别负责费用收取、人员调度、账务管理、拉客招募等事务,以及存在较为固定的管理措施与方法,如制定、确立有相应的人、财、物管理措施或者相对稳定的管理方式。所谓控制性,是指组织者与***人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换言之, 组织者对***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支配、控制, 而***人员听从组织和管理, ***活动一定程度上服从、依赖于组织者的安排、调度、管理等组织行为。(二) 组织***罪与容留***罪之界限容留***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罪中的容留行为与组织***罪手段行为中的容留行为应具有相同的规范含义,两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如前所述, 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控制他人***活动之目的行为。换言之, 如果行为人在为他人***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的同时, 还对***人员的***活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或管理, 则应该以组织***罪论处。具体而言,容留***罪中的容留行为性质比较单一, 主要表现为有偿或无偿为被容留者提供性交易的场所或便利条件,手段被动、消极。而组织***罪中, 行为人除了实施容留行为外, 通常还实施有招募、管理***人员、招揽客人、安排***服务、策划犯罪方案、设计伪装现场、雇佣后勤服务人员等一系列行为, 这些行为相互勾连,形成了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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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