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计法律责任
本章内容:
第一节审计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一节审计法律责任概述
【引例】我国第一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案
1. 案件起因
(1)验资。1992年11月,四川省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为德阳东方企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的工商登记出具了一份验资报告,验明“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1万元”,并遵照当地工商机关对验资报告格式的要求,在验资报告中承诺“如有虚假,由我单位负责承担证明金额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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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验资报告。事实上,东方公司注册时出资人--东方企业总公司并无资金或财产投入,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的验资报告。1993年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以联营方式,向某县乡镇供销公司商场以及成都市某文化用品商贸部拆借了490 000元及320 000元商品,作为资本投入。上述两公司分别与东方贸易公司签署了联营协议,并开具了打字纸、白布以及牙膏等物资调拨单三张,计人民币810 000元,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这些商品根本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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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到东方贸易公司,所以,上述的所谓拆借,其实只不过是纸上谈兵而巳,该公司一直是在无本经营。
(3)贸易纠纷。东方公司经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后,1993年5月8日,其业务员武某到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供销部,订购氯化碱24吨,总价129600元成交,双方签订供销合同,内容为山西太原南郊化工厂先发货,待东方贸易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后再付款。山西化工厂在按合同发后,却迟迟不见货款的到来,急忙派人到四川德阳市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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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方知经办人在骗到货物后,已将货物转移,而具体经办人也逃之天天。
(4)成为被告。在讨债无门的情况下,化工厂把四川德阳东方贸易公司及其上属的主管单位四川德阳东方企业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追究这两家公司的赔偿责任。
德阳市中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怀疑事务所验资不实,于1994年6月17日通知德阳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被告参与此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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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师事务所的辩护及法院的判决
(1)会计师事务所的辩护。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面对法律诉讼,采取了积极应诉的措施,1994年7月4日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抗诉理由:
第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合法、真实,符合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1991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以及国务院鼓励开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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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时验资依据市政府经协办批文、法人代表文件、两个联营单位的出资协议和以物资作为出资的商品调拨单。
第三,这起案件纯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
第四,被告债务人已在法庭上承诺分期偿还债务。
(2)法院的判决。德阳中区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56号复函判定判决案件的被告东方公司偿还所欠货款,德阳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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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了三分之一的货款责任。德阳市会计师事务所以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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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法律责任及其种类
(一)审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审计法律责任,是指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个要件:(1)违约、过失或欺诈;(2)利益受损;(3)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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