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改革试点事项名称: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变更许可
对应我省事项名称: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认定〔设立〕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3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别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7〕55号〕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资产;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
。
三、事前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4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含原企业和新企业〕;
,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或注册建造师〕根本情况及业绩表。
〔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
以下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其他材料应当在 年 月 日前补充提交:
□;
□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