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部分⒈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这些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从国际关系中产生, 又调整着国际关系中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的关系。国际法有以下几个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因而它具有拘束力;它是法律中的特殊体系。它又有四个特点: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②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③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④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法学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看法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学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自然法则,实证法学派则认为是“国家意志”。我们认为: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各国之间的协议, 因各国通过达成协议而受拘束。各国意志就是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这也体现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 也不同于国际礼让, 因为国际法的效力是由强制力加以保证的。国际法不同于国际私法,因它所调整的主要是国家间的关系,是“公”的关系。⒊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是在国际关系中逐渐形成的。任何一个历史时期, 只要有国家之间的交往, 就会产生有拘束力的国际关系和行为规则。在古埃及、古中国、古希腊、古罗马,都产生过有关使节法、战争法、海商法等方面的某些原则和规则,但皆未形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随着民族主权国家在欧圳的兴起, 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1648 年)确立了主权平等和领土主权等近代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近代国际法便由此产生。从 1648 年到 1917 年, 国际法在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下, 确立了大量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各国杰出的法学家著书立说加以论证, 并使之日益系统化。近代国际法逐步发展成体系完备的一个法律部门。⒋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条约、国际****惯、法律原则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首要渊源是条约。有些法学家又将国际条约加以区分: 一种是多数国家参加缔结的, 以创立新的, 或改变现有的,或编纂原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为目的的国际公约,可称为造法性条约,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另一种是两个或少数国家参加缔结的,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可称为契约性条约, 并不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但如果许多契约性条约作出同样或类似的规定时, 这些规定就有可能成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从而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渊源。通例(惯例)经过一定时期的重复,被各国认为有拘束力,就成为国际****惯,构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国际****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个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公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另一渊源。对于法律原则的含义, 有三种不同的见解: 第一种认为是一般国际法原则; 第二种认为是各国之间的共同“法律意识”;第三种认为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司法判例如公法家学说,只能是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 2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主要有三种理论:(1) 国内法优先说, 代表人物——耶利内克;(2) 国际法优先说,代表人物——凯尔逊:(3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代表人物——特里佩尔。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和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各国公认;②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③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④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主要有七点: ①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的权利。各国不论大小、强弱, 不问经济、社会、政治制度等有何不同,均有平等的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②互不侵犯原则( 不得以使用武力相威胁原则) 不得以使用武力相威胁原则是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 不得以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③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 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④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指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与其他国家间的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⑤国际合作原则它是指各国不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 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的各方面彼此合作。这些方面包括经济、社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等。⑥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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