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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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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 s("print");s("hzh1");s("hzh2"); 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人口流动逐年上升, 作为旅客运输主力军的铁路企业, 所面临的旅客运输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由于铁路旅客运输的特殊性,认真分析铁路旅客运输法律关系的性质、特点,对于正确处理此类争议有重要意义。铁路旅客是指持有铁路有效的客票及其他乘车凭证( 如铁路免票、优待票) 乘车的人员,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人员及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押运货物的人员。下面就如何处理好铁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因人身遭受损害而发生的纠纷谈几个问题。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定性直接关系到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定性不准可能影响到每一方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 一般应按照合同违约责任定性, 特殊情况下可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 1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违约责任由于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 即合同义务来源的多元化, 从而使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定义务, 还包括法定义务以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使合同违约责任的范围更加宽泛。从旅客人身损害之债的特点上看,符合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其合同是前置的,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事前必须存在合同关系;其主体是特定的,签订合同的一方是铁路运输企业,另一方是旅客。如果不是旅客,即使发生了人身损害,亦不属于合同违约责任; 其承运人安全运送旅客的义务是法定的,该项义务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属于法定义务; 其损害发生的时间和地域空间是固定的,人身损害只能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时间只能在车票的有效期间内。发生的地域空间只能自旅客经检票进站时起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其产生的债权是相对的,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决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旅客人身损害之债是在承运人和旅客这种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 只有旅客才能根据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所以从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及实现方式上讲,所产生的债权是相对的。 2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不符合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上看: 首先, 侵权关系中的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无任何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发生后, 在当事人之间才产生了侵权关系。而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以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次, 侵权行为是违反侵权行为法所设定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普遍性义务。而旅客人身损害, 违反的是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承运人的特定合同义务。所以旅客人身损害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看, 除损害结果外,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首先在因果关系上, 铁路旅客人身损害与承运人的行为之间, 一般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在过错要件上, 违约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再次在违法行为上, 违约责任违反的是法定的“保证旅客安全”的合同义务, 而不是法定强行性义务。所以旅客人身损害一般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 、特殊情况下具备责任竞合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责任竞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当事人一方必须实施了违约行为; 该违约行为侵害了合同相对方的人身权利; 该违约行为违反了法定强行性义务。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具备上述条件时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 因违约造成侵权后果的, 可以按责任竞合定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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