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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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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合同能源财政奖励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安排财政奖励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甘肃省行政辖区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气层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六条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在甘肃省注册拟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申请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四)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节能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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