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及我省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使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目(以下简称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江苏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按科学发展的规律组织、指导科学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发展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高校社科基金项目要重点扶植高校青年教师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江苏省教育厅负责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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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批准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立项及经费资助,组织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组织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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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江苏省教育厅聘请各学科专家组成专业咨询组,咨询组的职责是:
、课题指南;
,提出资金资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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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各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校的社科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江苏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社科基金项目主要包括:
,由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申报、评审并给予经费资助,一般每年申报一次;
,由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立项,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每年申报一次;
,由江苏省教育厅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第九条高校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及专题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各类高校。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项目申请人应在申报项目的相关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能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作为项目的真正研究者和组织者,40岁以下的青年学者在各类项目申报、立项中的比例不低于30%。
(含两个)项目,一个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确立一个承担单位。鼓励跨部门、跨单位择优选用课题组成员组成结构精干、人员相对稳定的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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