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基本政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
一、符合国情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民族聚集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国家统一领导下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在国家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同时国家的统一领导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2)各民族聚集的地方是民族区域自治的范围,包括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三级;
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分别是:
内蒙古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
(3)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在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享有和行使自治权。
2、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内容
(1)自治权的含义
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自主地管理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力。
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其范围、内容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2)自治权的内容
具体来说主要有:
第一、立法自治权;
第二、变通执行权;
第三、经济自治权;
第四、文化管理自治权;
第五、其他自治权;
3、我国之所以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因: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是由我国历史特点和现实情况决定的。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传统,“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特点,以及各民族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相互依赖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坚实的社会和政治基础。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蓬勃发展。
比较: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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