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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司法证明的环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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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司法证明的环节
证明环节是与证明程序、证明过程相近的概念;
证明环节可以概括为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一体化过程;
取证是基础,举证与质证是枢纽,认定是核心
证据开示从属于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不构成独立的环节。
第一节取证
一、取证的概念
取证是指调查人员为揭示案件真相或证明事实主张,而依法展开的收集证据、初步审查证据以及保全证据的专门活动。
取证的主体是各种调查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律师与各类案件的当事人等。
记者调查是否属于?
依据措施和程序不同,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以及保全方法等
主体的权限不同,权力型取证与权利型取证
是否经过委托,自行调查与受托调查
涉及领域,国内取证与国际取证
二、询问
询问是人们通过谈话或问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的一种活动。
司法活动中,询问是办案人员通过与有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案件情况的专门活动。
询问的主体: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审判人员、仲裁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律师等
询问的对象:证人、刑事被害人与民事、行政当事人等。
询问的种类
1、正式询问和非正式询问
正式询问,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笔录
非正式询问,一般性谈话,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制作笔录
2、走访询问和传唤询问
走访询问,被询问者的家中、工作单位或其提出的地点,正式或非正式询问
传唤询问,到侦查机关或其他特定地点,正式询问
3、公开询问和秘密询问
公开询问,询问者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或律师的身份出现,公开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可为正式或非正式询问。
秘密询问,询问者在不以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或律师的身份出现,在不暴露其真实意图的情况下,就某些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询问,非正式询问。
秘密询问两种方式:其一,乔装侦查;其二,线人。
《刑事诉讼法》
第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23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124条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125条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三、讯问
讯问,是指执法人员或司法人员为了查明和证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违法嫌疑人进行的审查和诘问。
取证阶段讯问主体: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侦查人员,以及公安机关的治安警察等
讯问对象:犯罪嫌疑人与违法嫌疑人
讯问的种类
1、刑事讯问和治安讯问
刑事讯问
主体:侦查人员或审查起诉人员
对象:犯罪嫌疑人
目的: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以及借助口供进一步搜集和核实证据
内容:多围绕已发送的案件事实,全面掌握了解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情况
治安讯问
主体:人民警察,刑警、巡警、治安警等
对象: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依据: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2、侦查讯问和检察讯问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讯问是在侦查讯问的基础上,有重点的讯问,审查核实证据,甄别口供真伪,检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为出庭公诉准备。
3、第一次讯问和后续讯问
第一次讯问是侦查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对犯罪嫌疑人的首次讯问
后续讯问是第一次讯问之后的讯问
第一次讯问的法律意义在于有助于防止错拘、错捕以及为深入侦查提供方向
后续讯问是强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心理,促使其作如实供述与辩解,并结合其他查证措施调查核实证据。
《刑事诉讼法》
第116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117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18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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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yund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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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