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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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发〔2010〕26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广东制造”向“广东创造”转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现将《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工业设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和创新能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中的地方试点。
第四条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设置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初级资格3个层级,资格名称对应分别为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助理工业设计师。
高级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和助理工业设计师的英文译称分别为Senior Industrial Designer、Industrial Designer 和Assistant Industrial Designer。
通过工业设计职业水平评价并取得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实施,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组建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承担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省人社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设置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颁布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条件,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核准评审结果,组织考试命题和考务实施,确定合格标准。
第二章评价
第六条助理工业设计师、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基础理论》和《工业设计实务(初级)》两个科目,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工业设计综合知识》和《工业设计实务(中级)》两个科目,达到考试合格标准者取得相应资格。
第七条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并通过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者取得相应资格。考试科目为《工业设计实务(高级)》。评审参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办法进行。
第八条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工艺美术系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报名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报名参加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四)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工业设计专业满2年。
(四)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助理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工业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二条报名参加高级工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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