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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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国土所、分局:
现将《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保密工作信息公开制度
抄送:县保密局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2日印发
共印50份
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
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如东县国土资源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苏办发〔2008〕10号)要求,结合国土管理工作实际,现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公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局应当主动公开,并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进行公开的各类信息。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全局保密工作开展,并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局办公室为牵头单位,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此项工作的责任单位,按照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做好信息的提供和初审工作;信息中心为协作单位,负责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将《如东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如东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产生国家秘密定秘事项一览表》,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来源单位,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应按照下列程序做好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一)初步审查。由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指定的信息承办人员承担。承办人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文稿内容进行初步把关,提交涉及县政府和本局相关文件时,应参照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涉密事项一览表》(附后)进行比对,对不属于公开信息目录范畴的内容一般不予提交;对于所依据的原始文件涉密的,在作出说明后方可提交;
所在部门负责人需要对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和文字进行初审,对部门承办人的审查事项进行复核,填写《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并提交分管领导审阅后,交局办公室保密审查人员。
(二)专业审查。由局保密委员会指定的局办公室专门人员承担专业保密审查任务。重点对各部门提供或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保密审查。同时对有关敏感信息是否需要启动送审程序提出建议,如需要启动送审程序的,依法送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由其提出审查意见。
(三)复核签发。由局主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对审查意见和结论进行复核,认为符合信息公开要求即可签发。如遇提交的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将决定是否实施重大敏感事项审查程序:
1、主管领导酌情自行裁定;
2、局保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提交保密部门审批(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可同时报送上级机关)。
审查完成后,局主管领导在审查单上签署意见并转信息发布人(承担该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实施者,如信息中心、部门工作人员等)。
(四)程序审查。信息发布人根据局办公室转来的《如东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着重检查上述三项工作程序是否实施完毕,有无遗漏和缺失,并确保该信息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不走样,同时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存档备查。
第五条对局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从互联网政府官方网站中摘录的新闻信息,由其工作人员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提交局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上网发布,并确保涉密信息不被转发。
第六条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对外发布的公示、公告、通知、公开招投标等类型的资料,在对外发布的同时,由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承办人直接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后提交局办公室专门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后,交信息中心组织上网公布。
第七条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每季度必须对负责提供的所有公开信息进行清查梳理,确保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第八条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责任意识。对按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或没有及时公开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追究承担保密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条局信息中心要完善计算机、其他存储载体和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措施,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局网站(网页)的保密管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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