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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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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实验仪器设备、器材是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技术物资,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避免国家财产的损失。
各单位和实验室均要制定专人负责在用技术物资的管理工作,每学年应对在用物资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凡在提运、保管和使用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粗心大意,野蛮装卸,乱扔乱堆,工作失职造成损坏、4或丢失者;
尚未掌握操作技术和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擅自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
借用仪器设备造成丢失,或借用仪器设备用于非教学科研活动引起损失者;
发生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是个,实验室主任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其损失价值和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
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
管理范围: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800元以下、100元/(台、套)以上,使用年限以内且能独立使用的低值仪器仪表、教具、模型、工具、量具、容器及低值文艺、体育用品等。
各单位和实验室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低值耐用品,并建立分户登记帐(登记簿或借用簿)。每学年对在用地址耐用品进行一次核查,做到帐、物相符。
单位撤销、并转,要及时清理地址耐用品帐目;校内人员调动、退休要主动及时办理和交还个人保管的物品,经本单位物资管理人员签章后,方可离校。
低值耐用品的人为损坏和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低值耐用品的报损、报废参照学校的“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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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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