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不断推进处机关临时用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有关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处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公路处人事教育科具体负责处机关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解聘、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核发、社会保险办理等工作。用人部门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安排及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处机关临时聘用的工勤、一般管理等辅助性岗位人员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一般采取推荐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热爱集体,自觉遵纪守法。
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具备所聘岗位需要的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第九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首次聘用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聘用程序
第十二条聘用一般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由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临时人员申请,此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要求及选聘形式等,并经处办公会审定通过。
2、组织招聘。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组织推荐或公开招聘工作,并会同用人部门对被推荐人员或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确定人选。由人事教育科会同用人部门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初步确定聘用人选,报处办公会审定。
4、体格检查。由人事教育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若体检不能达到所聘岗位要求的,重新组织推荐或选择本次公开招聘第二名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
5、签订合同。应聘人员经体检合格的,由人事教育科办理聘用手续。
第四章临时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第十三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散布有损本单位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集会、上访等活动的;
8、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对本单位声誉或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9、不遵守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连续迟到、早退五次及以上
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十次及以上以上的;一个月内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及以上的;
10、非正常原因,合同期内连续十五天或者累计二十五天以上不能工作的;
11、一年内,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投诉3次以上的;
12、凡年终考核或者两次平时考核民主测评不合格票数超过20%的或者年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
1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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