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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03老一辈.ppt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1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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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chap03老一辈
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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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03老一辈
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般针对保险人的权利而言
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一方当事人一旦放弃了原可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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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原则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 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一种公益利益
保险利益存在时间
财产险:保险利益必须在损失发生时存在
人寿保险:保险利益只要在保单出立时满足
各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财产险:财产所有人,抵押权 人、质押权人、财产保管人以 及合法预期的保险利益
责任险: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行为
人身险:本人、配偶、子女、 父母及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 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的 寿命和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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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是保险理赔过程中认定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在处理赔案时,赔偿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必须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只有当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的形成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赔付的条件。
近因: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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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因原则
近因的不同情况:
单一原因
事件链成串联状态
多种事件组成并联关系
确定近因的方法:
顺推法 逆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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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原则
当保险标的在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即: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且不超过保险利益。
例外情况
定值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
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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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权益转让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后,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两种权利:代位求偿权,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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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获取重复赔偿;使肇事者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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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求偿权确立的时间
2)保险人无权代位就间接责任向第三者的索赔。
3)被保险人先获得第三者责任人的部分赔偿,则保险人的赔偿应扣除相应的部分;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得到的数额大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4)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他也就自动放弃了从保险人处获得损失赔偿的权利。
5)保险人能放弃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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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向被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
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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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摊原则
是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与财产保险中发生的重复保险有关。
在重复保险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对于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摊;如果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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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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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我是药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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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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