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和执业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注册,实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主体]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二章注册管理
第四条[注册要求]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注册条件]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注册执业。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后又依法可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
第六条[注册程序] 监理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监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不予注册]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执业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五)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六)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注册有效期]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监理工程师申请继续注册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压、没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继续教育] 在注册执业资格书有效期内,监理工程师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并合格。
第十条[延续注册]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到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执业手续。
申请延续注册执业的监理工程师,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近三年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复印件。
监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由聘用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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