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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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适用范围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GBl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l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l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1996《水泥广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l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l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简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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