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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黛溪河流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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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黛溪河流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居质量,加强对邹平县黛溪河流域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黛溪河流域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邹平县黛溪河流域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邹平县黛溪河流域范围是指南起台头水库,北至肖镇干渠。黛溪河岸东、西两侧向外延伸五百米距离,黛溪河流域以黛溪河、于祖山生态示范园、于印湖、沿河园林小品风景、黛溪南湖、黛溪北湖为主线,集旅游、休闲、娱乐、餐饮于一体的综合性风景区。
第四条县政府成立黛溪河管理所,负责流域内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黛溪河流域区内的建设、开发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六条黛溪河流域区内的规划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规划部门编制,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选和论证。
第七条流域区内的规划要纳入城县总体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八条黛溪河流域区内规划时,环境协调区建(构)筑物的高度、布局、体量、造型、色彩及道路、照明、绿带等应当与黛溪河流域区内的景观、风貌及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流域区内所涉及到的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区域内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黛溪河管理所应当加强对黛溪河资源状况、生态环境、地域文化的研究、发掘,实行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及其他各项制度,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黛溪河管理所应当建立健全防汛、消防、治安、游览等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在流域区内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黛溪河管理所应当会同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水渠的水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水体清洁,达到地表水V类标准。
第十三条黛溪河管理所应当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流域区内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环境。
第十四条进入流域区内的游览者应当爱护景区的景物、树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流域景区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进入流域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地貌。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十六条进入流域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黛溪河管理所的统一管理,凭证照在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进入流域景区从事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片等活动,须经黛溪河管理所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流域区内不得侵占水体、土地;不得违反流域景区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毁损景物、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植被;不得建设有损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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