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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一、机构及职责划分规定1、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制定、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对拟投资的长期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需求出具相应的调查意见。
5、现场调研在投资方案提股权投资事业部的负责人必须去拟
并写出书面
交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之前,负责该项目立项的部门或投资企业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研,调研报告。
拟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其他情
况比较复杂的项目,除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的负责人外,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以及在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分管副总经理也应至少去拟投资企业进行次进行现场调研,并写出书面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现场调研的时间;与企业哪些人员接触、交谈;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6、部门初审项目小组应与该企
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
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等,投资方案应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初审,各部门或股权投资事业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对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7、项目预审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投资经理提交的《项目投资建议书》、《立项报告》、调查方案、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分管副总经理的调研报告及相关资料后,根据《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对投资经理上报项目初审标准及材料要求指引(试行)》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预审。预审不合格的,发回项目小组进行补充或修改;预审合格的,发给《项目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列入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评审会议程。
8、项目评审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项目评审会议程由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安排,会议由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秘书长主持。
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半数投资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
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应根据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所提问题写出《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交由项目小组继续进行审慎调查。
9、项目复议
项目小组针对《进一步审慎调查项目问题通知书》
中列举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
写出《项目
复议报告》,提交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
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安排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
10、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经专项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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