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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发布时间】2006-7-31
【生效时间】2006-9-1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www
第三章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患病、假期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工资扣除事项;
(六)工资支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变更。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应当自制定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企业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给劳动者一次工资,但实行年薪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定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劳动者,工作期间少于一个月的,企业应当在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时立即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应当在代领时提供有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及时将工资存入劳动者帐户。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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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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