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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劳动争议仲裁案例七.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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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例 HR 经常遇到劳动纠纷难以处理的事件, 以下例举了一些发生过的真实案例,给 HR 提供一些处理劳动纠纷的思路。案例七:如何甄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张天企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某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职工。 2000 年9 月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深办)工作。 2002 年1 月,张天企与驻深办签订《协议书》,约定聘期为 2002 年1月1 日到 2002 年 12月 31 日, 月工资为人民币 1500 元。 2002 年 11月 14 日,驻深办所属某公司聘任张天企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聘期 3年。由于驻深办与某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因此张天企既任驻深办物业主管, 又任某公司办公室主任。 2005 年5 月,驻深办决定将某公司的资产和账面资金全部转人办事处,同时办理了某公司注销手续。同年 7月 27 日,驻深办在全体职工大会上宣布,因投资股票亏本和出租房屋发生治安问题, 免去张天企公司办公室主任和驻深办物业主管的职务。张天企不服, 多次交涉无果。同年 10 月以后张天企未到驻深办上班, 驻深办将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停发其工资,但没有将此决定送达张天企。张天企不服该处理, 2007 年 11月, 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 年4月 23 日,驻深办增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0 8年5月17 日裁决被诉方与申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 2008 年4月 23 日解除, 被诉方为申诉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诉方支付申诉方 2007 年 10 月至 2008 年4 月期间的生活费人民币 14 170 .4 元;被诉方为申诉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仲裁裁决送达后, 驻深办不服, 并且取得张天企已享受养老待遇的证明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期问题: 1.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方( 驻深办) 为申诉方(张天企)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否正确?被诉方与申诉方自 2002 年 1月至 200 8年4月22 日存在劳动关系吗?申诉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吗? 2 .被诉方是否应为申诉方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理由何在? 专家点评: 1 .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方为申诉方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是错误的,因为有证据证明申诉方与被诉方自 2002 年1 月至 2008 年4月 22 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况且申诉方不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申诉方系未与原单位房地产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务工,与被诉方属于第二职业的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由他方给付劳动报酬。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 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 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反映的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 也可以是其他组织, 还可以是自然人; 劳务提供者无须加人另一方, 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2 )劳动风险责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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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