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关于科室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的有关要求,为进一
步加强医院对科室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医院行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所称科室领导干部包括:
职能管理部门正副处长(主任)、党支部书记、临床医技科室正
副主任、科护士长及二级科室正副主任。
第三条填写收入申报时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工资;
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会诊和在医疗工作中所得各种收入。
第四条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是: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
2、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4、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5、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申报人每年1月1日至20日按照申报内容将上一年度
的个人收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报告,填报《北京朝阳医院科室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北京朝阳医院科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填报表》。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第六条申报人不如实申报或未按时上交个人收入申报表和重
大事项填报表的,纪检监察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处罚,严重违规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用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新聘任的中层干部,填报时间自聘任之日起算。
第九条纪检监察办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医院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第十条由纪检监察办公室收集申报人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负责对本规定进行解释、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朝阳医院科室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附件2:《北京朝阳医院科室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填报表》
2006年制定
2013年9月27日第一次修订
附件1:
北京朝阳医院科室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职务
工作部门
二0一三年全年收入
1、本人的薪资总额(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等)(应发)
2、各类奖金
3、本人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会诊和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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