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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保证金-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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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竞买保证金-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竞买保证金[1]
2 竞买保证金的收取[2]
3 竞买保证金的规定[2]
4 竞买保证成交后未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支付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则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2000年10月21日拍卖会准时举办,所有竞买人都参加了竞买,起拍价100万元,加价幅度为1万元,经过多轮竞价,最后由16号竞买人常某以180万元竞得,并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常某在规定’的期限之日前交清了全部成交价款和佣金。结清价款和佣金后,拍卖人将房屋所有权证移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出具收条表示收到,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正式过户。
  2000年11月21日原承租单位中有两家按时腾空搬出,尚有一家因故不能按时搬出,实际占用建筑面积约30平方米,拍卖人知情后立即派员协同委托方落实,委托方也以最积极的姿态加以处理,结果还是未能于2000年11月21日全部腾空。拍卖人主动与买受人协商,要求先行接手其他大部分现房,买受人拒绝接手,于2000年11月2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委托人列为第三人。原告常某称:拍卖人到期不能交付拍卖成交标的物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委托人亲自出庭,帮助拍卖人阐明情况经过,并当庭告知买受人常某剩余30平方米办公楼已彻底腾空,请求法院当庭办理现房移交。原告继续拒绝接手现房,坚持要求被告拍卖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院的审判人员之间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全部腾空现房交割,买受人拒绝接手房产应视为拍卖人不能履约交付拍卖标的物,虽无明确定金,但保证金也可视做定金,被告拍卖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并无关于定金的约定,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保证金不能自动转为定金。拍卖人在买受人付清价款及佣金后即移交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已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过户,应视为交割完毕。涉及现房交付日期,其大部分已腾空,为控制实际损失,买受人应予以接管,实际损失由拍卖人给予赔偿,最多只能视做交割存在缺陷。
  在法院的努力调解下,双方当事入和委托人最后达成了和解协议:拍卖公司同意支付买受人常某某实际损失费20000元;案件由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拍卖人承担。根据拍卖委托合同约定,造成交割纠纷的责任全部属委托方,委托方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拍卖人“先行承担”原则,违约赔偿和诉讼费用先由拍卖公司支付,然后拍卖公司再向委托人追偿。
  基本问题
  ◆竞买保证金是否是定金,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成交后能否自动转为定金?
  要点提示
  不能将竞买保证金当然地看做是定金。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在拍卖成交后,竞买保证金也不能自动转为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合同一方违约时也不能自动适用定金法则。
  分析点评
  本案例涉及到的知识点是竞买保证金与定金的关系,以及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的条件。
  在拍卖实践中,当事人通常会约定在拍卖成交后将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适用担保法和合同法关于定金的规定。但是,由于对定金理解上的差异经常导致拍卖纠纷的产生,不少拍卖人在相关诉讼中也不能正确地利用定金罚则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本案例对定金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对拍卖中的保证金与定金的关系予以说明。
  1.定金的含义和分类。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是担保方式中的一种。
  定金依据担保目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定金为立约定金。这种定金在合同订立之前交付,目的是保证双方于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会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以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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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