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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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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规范专家执业行为,明确专家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专家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考核评价、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专家使用的主体,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实现政府采购需求目标。
财政部门是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专家的征集聘任、培训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
监察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与专家使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设并管理维护全省专家库;
(二)聘任专家并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证》;
(三)确定专家培训内容和方式;
(四)制定专家的选择使用、考核评价规则;
(五)制定并公布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六)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七)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八)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本级专家信息;
(三)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培训;
(四)根据省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专家劳务报酬标准;
(五)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六)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专家的征集,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推荐;
(二)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专家进行管理、考核;
(三)对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专家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九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专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属于监察对象的专家、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专家自愿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合同履约验收等采购活动进行独立、客观、审慎、公正的论证、评审、评价或者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有权独立、客观、负责地提出个人观点,对共同认定的事项有异议时,可以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对履职过程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情形,有权要求其改正;
(三)对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独立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对投标(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规则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六)在项目验收中,发现未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履约的,有权要求其改正;
(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劳务报酬;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各项工作纪律;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主动了解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升专业素质;
(三)充分发挥专业技术特长,协助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保障合理需求实现,对需求结果实现作出客观评价;
(四)与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回避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合理有效的意见,不得有倾向性、歧视性、引导性言行;
(六)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发现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应对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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