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5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5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假定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假定干规定》
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拟
订工伤保险基金的详细支付工程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以下统称申请
人)要求认定工伤的,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按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并按照以下规定附拥有关证明:
(一)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许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
(二)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许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三)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许法律、行政法例授权组
织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四)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
构出具的抢救记录;
(五)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拥有关单
位出具的`证明;
(六)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
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疗证明。
员工死亡的,应该同时附具死亡证明。
第九条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应该在申请工伤认定前依法解决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第十条医疗机构、职业病诊疗判定机构出具的诊疗证明书、病历、职业病诊疗证明书或许职业病诊疗判定书等医学文件,应该切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对不切合要求的,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要求有关机构从头出具。
第十一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完整的,应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该一次性书面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该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
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认定申请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该实时报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申请人
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程序终止。
工伤认定程序终止的,申请人在《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
限内,有权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
要能够采取以下举措进行检核查实:
(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