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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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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2007-06-13发布 2007-11-3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GBZ 49—2002《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Z 49—2002废止。
本标准与GBZ 49—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根据《职业病目录》,将原诊断名称修订为《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
――强调了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的剂量—效应关系;
――对观察对象的界定进行了修订,并取消了观察对象分级;
――对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分级进行了修订,只分轻度、中度、中度噪声聋三级。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职业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新、康庄、赵培青、高建华、贾莉、谢兰兰、徐希娴、张正华、吴萍、蒋轶文、马谷丰、许恕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152-1996,
根据明确的职业噪声接触史,有自觉的听力损失或耳鸣的症状,纯音测听为感音性聋,结合历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听觉损害,方可诊断。
观察对象
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HL)。
诊断及诊断分级
连续噪声作业工龄3年以上,纯音测听为感音神经性聋,听力损失呈高频下降型,根据较好耳语频(500Hz、1000HZ、2000HZ)平均听阈作出诊断分级。
轻度噪声聋:26dB~40dB(HL)
中度噪声聋:41dB~55dB(HL)
重度噪声聋:≥56dB(HL)
处理原则
观察对象不需要调离噪声工作场所,但同时患有耳鸣者例外。
轻度、中度及重度噪声聋患者均应调离噪声作业场所,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重度噪声聋患者应配戴助听器。
对噪声敏感者(即上岗前体检听力正常,在噪声环境下作业1年,高频段3000 Hz、4000 Hz、6000Hz任一频率,任一耳达65 dB(HL))应调离噪声工作场所。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职业性噪声聋系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渐进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确切的噪声作业史系指在超过GBZ2所规定的工作场所噪声声级卫生限值的噪声作业,即工作场所的作业人员8h等效接触噪声限值≥85dB(A)。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时间,按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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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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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