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女职工劳动保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的若干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天的规定? 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4、《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5《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 一方享受。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以上休假期间有礼拜天或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行补假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 1988 〕 2 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30 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问: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如何列支? 答: 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之前,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列支渠道基本统一, 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原渠道中列支, 生育医疗费用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有:一、 100 %列入企业管理费;二、 100 %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三、 90 %进入成本费用, 10 %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列入企业管理费用。”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 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怀孕 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 的女职工, 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的女职工, 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三) 女职工产假为 90天, 其中产前休息 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四)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五)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 其劳动保护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六)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关生育待遇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国务院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 为了便于对该规定的理解,原劳动部、人事部于 1988 年9 月发出了《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 号), 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 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 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 给予 42 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二) 女职工怀孕, 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三) 女职工产假期满,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假如何规定? 答: 女职工生育产假为 90天, 其中产前休假 15天。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天。多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问: 怎样

女职工劳动保护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jiqingyong11
  • 文件大小111 KB
  • 时间2017-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