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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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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供热合同
合同编号:
供热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用热人: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除,用热人在当年要求支付 的,供热人应在用热人提出支付请求后五日内付清。供热人除按上述方法向用热 人承担责任外,还应该赔偿因不能及时供暖而造成的冻毁设备、物品及老人、儿 童病人因温度过低导致的人员感冒等冻病坏及病情加重的医疗费、误工费及与之 同等价格的身体损害赔偿。除非供热人证明这些情形的发生与供热人的违约无关。
5、温度的确定以中央或各地方气象台电视台发布的气温预报为依据。当几年 气象台、电视台预报的气温不一致时,以最低的预报为准或经用热人同意以级别 高的气象台、电视台的预报为准。
第四条供热计价
1、每年供暖期开始之前,供热人应与用热人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 区域业主联合组织等)协商取暖费的价格,在协商之前,如果用热人提出,供热 人应向用热人公布期详尽的财务资料,包括原始的发票、单据、及其维修费用, 职工工资、福利的标准,以验证供热人供暖的成本,以保护用热人的知情权,使 协商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用热人可以联合聘请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对供 热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
在协商没有结果前,如果供暖期开始,用热人应按上年度供暖期的一半 向供热人预付本年度的供暖费,以保证供暖的顺利进行。
取暖费可以按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采 用串联供暖的,用热人可以选择按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取暖费,采取并联分 户供暖的,用热人还可以结合供暖时间,供暖量等因素计算取暖费,如在按建筑 面积计算取暖费的基础上,用热人可以选择三个月、二个月等供暖时间,并按相 应的比例计算取暖费。供热人应尽可能地采用分户供暖,按供暖量计算取暖费的 技术,以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合理负担取暖费用。如更换新的计量设施,用热 人房间外(指用热人房间外墙外)的设备设施支出应由供热人负担,在按各个计 量标准计量取暖费的结果不一致时,用热人可以选择计量结果最低的标准计算取 暖费。
2、用热人应该于每年的日前向供热人支付取暖费,但在达成取暖协议的前提下,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每迟延一天用热人应向供热人支付取暖 费%的滞纳金,但总额不得超过每个用热人取暖费的20%。
第五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1、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处。
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2、供热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供热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六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 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3、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4、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 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 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5、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 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6、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个小 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7、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它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8、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9、按照特许经营权限开展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接收、转让、移交和放弃 供热设施。
10、建立健全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 随时掌握供热效果。
11、按时足额缴纳供热质量退费准备金。
12、供热人因故停止供热,应当及时公告用热人周知。
13、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单位用热人和分户供热的个人 用热人,供热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第七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2、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3、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 办理有关事项。
4、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 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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