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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行政审批事项.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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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权目录项目名称类别行使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部门和电话备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 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 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 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本条例施行前未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3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四)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于飞扬的物品及垃圾等废弃物; (二)封闭、占用道路、广场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损毁窨、边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坡道或开辟进出单位道口; (六)在路面埋设地锚,进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属、抛卸重物等作业; (七)其他损坏、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 必须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凭双方批准文件和收费凭据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第十四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设置防护设施,悬挂《临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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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ranf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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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