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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建筑工程法律基础.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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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建筑工程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律关系主体
2、法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③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比较
* 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与法人共存亡
* 范围相同
* 行为能力由法行职责: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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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不明产生的纠纷
寿光市是山东省潍坊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像许多新型发展城市一样,污水处理成为了寿光市城市建设的瓶颈。2009年3月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的中天公司承包了寿光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工程并向社会发出了土方建设工程的招标邀请。大昌公司是一家有实力的建筑工程公司而且本身就位于潍坊市,尽管大昌公司雄踞潍坊,具有威震山东之势。但苦于总承包的招标单位中天公司是位于安徽马鞍山,鞭长莫及,在家门口的土方工程机会又不愿意错过,无奈之下也只有采用曲线的办法,通过关系找到了韩小能,大昌公司就授权韩小能前往中天公司领取了工程图纸。韩小能又是通过关系找到了能量不凡的陈大能,据说陈大能在马鞍山建筑市场上是非常有能力的“角”。 09年3月23日韩小能代表大昌公司和陈大能签订一份居间合同,按照居间合同约定,韩承诺如果工程中标,则按中标价格的3%支付给陈大能居间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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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月30日,大昌公司又给韩小能出具了一份《法人授权委托书》,在该委托授权书中载明:“我集团公司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韩小能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处理某某深度处理工程项目保证金事宜,我均予以承认。”
其后案件所有故事都是因为一纸授权委托书内容而展开。4月1日韩小能在接到大昌公司正式委托以后,又和陈大能补充签订了居间合同代替之前与其签订的居间合同。此后,大昌公司一直处于等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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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一份诉状打破平静。原来:陈大能以大昌公司工程中标,拒不支付居间费用38万元为由,向马鞍山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按照陈大能的诉称:居间合同签订后他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并自行支付了各项车、旅、招待等费用,又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付费,聘请造价师仔细验算制作商务标书总价后短信通知被告封标,终于被告大昌公司一举中标。2004年4月4日污水处理厂项目部发出了中标通知书,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大昌公司应在2009年4月6日进场施工,后大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履约保证承诺,并在一定期限内不作任何反应,被告主动弃标而造成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受损,故此被告应当承担居间费用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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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昌公司接到诉状后如迷糊灌顶,定神以后提出主张:从来没有授权韩小能和任何人签订工程介绍的居间合同,大昌公司就没有收到原告所称的中天公司发出的,大昌公司中标通知书,居间合同就没有生效,大昌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审理后,大昌公司在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中发现了诸多疑点:其一,授权委托书友有添加、修改的痕迹,原有的授权委托书被涂改为:“我集团公司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公司工程项目部经理韩小能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处理某某深度处理工程项目及保证金事宜,我均予以承认。不足百字的授权委托书仅仅修改了两处,后来添加了“投标、及”这样三个字,但授权委托书的添加文字后,公司委托事项完全不一样了。其二、项目部发出的所谓中标通知书大昌公司没有收到,退一步讲2160万元的污水处理项目,项目部有无权利发送中标通知书姑且不讲,关键是大昌公司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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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人民法院认为:韩小能的行为系大昌公司的授权行为,其为投标工作代表大昌公司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大昌公司均应依法承担责任。韩小能受大昌公司委托为投标工作与陈大能所签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大昌公司支付居间费用38万元,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大昌公司提出了上诉。就授权委托书涂改内容,二审法院认为,陈小能提交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虽然有涂改,但涂改的内容与大昌公司投标函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故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的关联性。
二审法院驳回了大昌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随即,原告对已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的大昌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划拨。至此,大昌公司不仅2000多万元的投标工程泡了汤,不明不白的又多付出近50万元的居间费用及其他费用。
21
§
五、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第三人明知无权,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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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