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范围研究.docx


文档分类:论文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0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0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范围研究
[关键词]保险法 告知义务 诚恳信用原则
[摘要]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中非真正义务,但告知义务是保险业合理营运的制度基石。我们要对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范围作严格界定,从而才能削减纠纷,使、重要事项的客观性标准
是否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告知义务人都需要照实告知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缔约方有权自行对重要性作推断,询问本身默示着有关问题的重要性,表明保险人心理睬受到影响,被保险人应当受到约束,必需照实告知。另一种观点认为,重要性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确定,假如谨慎保险人不认为某一状况是重要的,个别保险人的询问并不能使其变得重要。本文接受后一种观点,认为假如保险人询问的是无关紧要的琐事,告知义务人作了不实告知,此虽违反诚恳信用原则,但对担当风险和估算费率并无影响,即并不破坏对价平衡原则,依据前文所述告知义务之法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所以告知范围还须以重要事项来限定。打算一个事实是否重要事项时,各国基本上都采纳了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相同的标准,概括而言,即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项所规定之“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重要事项是保险人进行危急估量的有力事实,假如其知悉真相,就会拒保或不以该条件投保。至于其详细认定,法无明文,须依保险种类及个别保险契约内容或目的客观地以保险技术观点加以评定。只有当告知义务人对这些重要事项隐瞒或未照实告知时,才构成对对价平衡原则的破坏,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并且,依据我国合同法,能够导致合同解除的行为的性质是非常严峻的,必需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假如被保险人的不实告知不会转变保险人的最终打算,那么依据合同法,该行为的性质未达到根本违约的严峻程度,不足令保险人解除合同,否则会让相对方轻易丢失保险合同的爱护,这对他来说是很不公正的。可见,对告知义务的内容加以“重要事项”的限定也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保持全都。所以在询问告知主义下,对保险人未询问事项告知义务人可推定为非重要事项,但相反的推定是不成立的,即保险人询问的事项并非必定是重要事项,告知义务人对此等问题的不实告知不构成告知义务的违反。
3
衡量重要状况的标准是由谨慎保险人作出推断的客观性标准,而非由实际保险人作出推断的主观性标准。一个事实是否构成重要事实,即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接受投保单,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进而达成保险合同,并不取决于被保险人自己认为它是否重要,不是以被保险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通常也不是以某一特定保险人看法为标准,,在这种状况下,大多数保险人会怎样做,是接受投保,还是拒绝投保;或者,赐予什么样的费率。这种标准也叫做“客观合理的保险人标准”(objectivereasonable insurer's standard),它较为重视客观,以大多数保险人的立场来衡量一个事实的重要性。不过,在美国的一些保险判例中也有使用所谓。“主观个别保险人标准(subjectiveindividualinsurer'sstandard),这种标准强调重视保险人作为详细当事人的主观看法。
5
二、排解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事实
告知范围还应排解保险人知道或应当

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范围研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0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麒麟才子
  • 文件大小19 KB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