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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责任漫谈民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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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责任漫谈民法
垫付者,先垫而后偿还者也。
生活中的“垫”,有先借后还的意思。既为“借”,就应尊从出借者的意志,看出借者是否自愿,你不能强制别人借钱或借物给你。但司法实践中的“垫”,就有了肯定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2
垫付责任漫谈民法
垫付者,先垫而后偿还者也。
生活中的“垫”,有先借后还的意思。既为“借”,就应尊从出借者的意志,看出借者是否自愿,你不能强制别人借钱或借物给你。但司法实践中的“垫”,就有了肯定的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第161条其次款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担当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依据这条规定,假如法院判决你担当垫付责任,你不给,法院就要强制你给,这就是强制执行。
垫付责任不是法理上的民事责任,在法学理论上没有垫付责任这一理论学说。垫付责任更不是我国立法上的民事责任,我国立法上从未规定过垫付责任。以我国最基本的实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例,该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只有: 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退影响、恢复名誉;赔礼赔礼这十种。此外的其他实体法律还规定了连续履行责任、保证责任、定金责任等,但均无垫付责任的规定。
垫付责任是我国司法界独创的一种民事责任,虽然,这种责任遭到学界的普遍批判,认为其既无法理依据,更无立法依据,但我国的法官们仍坚决地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看法。
其实,垫付责任并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家庭成员中有人对外产生了民事责任,由于没有赔偿力量,由其他有赔偿力量的家庭成员先行垫付,这在中国的老百姓传统的生活观念中是能够接受的,“父债子还”嘛,那么子债先由父垫付又有何不行呢?这样来理解垫付责任虽说牵强,但终于有一点理由。何况,仅仅是“垫付”的责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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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垫付,就应当可以追偿。所以,垫付责任其实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具有追偿效力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补充赔偿责任不存在追偿之说,但不如此理解,就更难在规律与法理上自圆其说。
说到此处,笔者认为有必要反弹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九条。该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担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担当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依据担当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所担当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过错行为产生的,如允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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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