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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保险金额确定方法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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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保险金额确定方法比较
[提要] 本文从生长期农作保险金额确定入手,对保险金额确定的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并对物化成本予以探讨,结合理赔案例,引出农业保险保障不足的症结——物化成本覆盖不全面的话题,进而提出农业保险发展与改保物化成本,也可以保物化与活劳动成本之和,其实质是对农业生产者恢复再生产能力的一种基本保障,但不包括农作物收获后的预期利益,这种方法有四个优点:(1)保额低、收费低,农民负担得起。我国自然灾害频发,对农业生产威胁较大,农民保费负担能力偏低,难以承受较高的农业保费支出,面对自然需求旺盛、有效需求不足的农作物保险,实行低保障、低收费的策略很适合农民的需要;(2)有利于抗灾自救,增强农户的责任心,能预防保险的副作用;(3)不与产值挂钩,不必等到收获后算账;(4)理赔简便,保成本,赔成本。
根据农业生产者从金融机构所获取生产贷款的多少来确定保险金额,能产生增信作用,相当于有了更安全的担保,提高了农业生产者的适贷地位,既能帮助取得贷款,又能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实质是成本确定。
农作物生长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有时在相同面积的土地上投入相同的成本,收获的农产品数量大不相同。因此,为生长期农作物确定保险金额,保产量与保成本两类方法结合起来使用较为稳妥,特别是在农业风险较大的地区,按收获成数确定保险金额应尽量接近生产本。同时,由于生产成本价格变动较大,按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也应与收获量保险保持平衡,如果按生产成本确定的保险金额接近农作物收获量的五成,就可考虑采用收获量成数来确定保险金额。 三、相关讨论
相比较而言,按投入的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能够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再生产的恢复能力,可引导农业生产者抗灾自救,增强其责任心,优点突出,简便易行。但是,农业生产中需要投入的成本项目较多,应是各项费用之和,保险实务中有個物化成本概念,在财产保险教科书中,对物化成本是这样界定的,是指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显然,物化成本的概念收窄了农作物种植的生产成本的范围,剔除了投入的人工劳动成本,极易引起争议。在农业保险的经营实践中,即便是物化成本,也是覆盖不全的。2013年在江苏省就发生了杂交稻种理赔风波。2013年夏天,江苏遭遇历史罕见的持续高温热害天气,主要制种区持续35℃以上高温日数从17天到30天不等。这导致盐城市杂交水稻制种减产70%,理赔风波中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物化成本”,这是计算保额的基数。根据紫金财险给出的计算公式,并不包括土地租金和雇工工资成本。制种大户认为平均每亩的成本构成应考虑:土地租金、人力(栽秧、场头晾晒)、农场管水工等土地和劳动力开支。紫金财险认为,此前我国推行多年的农业保险中,物化成本是不包含土地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的。这样的规定,显然没有考虑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在农村,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家中的几亩三分地无时间打理,托人代种、租种的情况很普遍,近年的农村改革,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允许土地流转,种植大户要扩大种植规模,需要把别人无暇耕种或不愿耕种的土地流转过来,那么租地成本怎么就不能归列到物化成本里?另外,农作物不是自然生长的,从种植、栽培到收获,哪个环节都离不开人力劳动。农作物的栽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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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紫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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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