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doc黑河中公教育: http://heihe.?=bk9313 黑河中公教育官方微博: http://e./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74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已经卫生部部务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并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自 2010 年7月1 日起施行。卫生部部长陈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二○一○年五月十日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 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 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可取得护理初级(士)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护理初级(师) 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 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 统一命题, 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 3 个月前向社会公布。黑河中公教育: http://heihe.?=bk9313 黑河中公教育官方微博: http://e./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 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 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 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 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 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 负责具体工作。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第八条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 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 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 组织评定考试成绩, 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 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 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六) 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 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黑河中公教育: http://heihe.?=bk9313 黑河中公教育官方微博: http://e./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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