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立案程序
控告、报案和举报的比较
方式
定义
告的主体
被告客体
被害人
第三人
犯罪人
犯罪
报案
单位和个人以及被害人发现由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告发管机关。
三、立案前的审查(初查)
三、立案前的审查(初查)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前的“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2款: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160条: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61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立案前的“初查”
壹、初查的决定机关: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第1句: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贰、初查的执行机关:侦查部门或举报中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第2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叁、初查可以采用措施: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四、立案的法定要件
四、立案的法定要件
立案的法定要件有两个:(1)证据要件:有犯罪事实;(2)刑罚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立案要件与逮捕要件的比较
要件
立案
逮捕
备注
证据要件
有犯罪事实法生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包括人和事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案只要求知道其中之一,而逮捕既需要知道事,也必须知道人。
刑罚要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
立案的刑罚要件比逮捕低。
必要性要件
有逮捕必要
立案实行侦查法定原则,决定主体没有自由裁量权;逮捕实行比例原则,决定主体有自由裁量权。
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审查后的处理包括:立案和不立案
(一)立案:办案人员呈报立案——侦查部门领导审核——机关领导审批
(二)不予立案
壹、流程:办案人员呈报不立案——侦查部门领导审核——机关领导审批
贰、不立案的法定理由: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叁、控告人的救济程序:7日内通知控告人,7日内申请复议。
六、立案监督制度
六、立案监督制度
(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立案监督主体: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监督对象:公安机关办理的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案件和不应当立案已经立案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四)监督程序的启动
壹、依申请启动: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1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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